公司注銷后遺漏的債權債務將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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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公司注銷原因如下: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一、公司注銷后遺漏“債務”及“債權”的定義主要成因
“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與債務”是指經過清算程序,公司法人資格注銷后,又發現與公司存續經營過程中有關、且清算注銷過程中未經處理的相關債權與債務。
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公司注銷后遺漏債務的主要成員集中于:清算組未通知債權人或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債權人因故未及時申報債權;公司注銷時債權未到期等原因。而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通常是因為長期以來,我們法律制度過多重視公司清算注銷程序中債務的處理,而輕視債權的處理,很多股東及實際經營人并沒有對債權的處理引起重視,故發生遺漏。
二、公司注銷與清算的關系
按照《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依法清算是一種法定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履行,其目的在于解決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懸而不決的狀態,同時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依法清算是指在出現解散事由時清算義務人要及時成立清算組,辦理清算事宜,包括通知債權人、進行公告、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公司財產仍有剩余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提示:這種清算并不是公司自身的內部清算,受眾并非僅是內部的股東或投資人。在清算結束后必須制作清算報告,經公司權力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方可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