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 一 ) 取證條件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冊; 具備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人員條件、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技術力量、檢測手段等條件; 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能有效運轉; 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注:具體條件見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安全注冊與管理辦法》。
( 二 ) 申請
申請單位持以下申請材料, 郵寄或報送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一樓特種設備行政審批窗口:
1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 4份 ;
2、申請單位情況介紹(申請報告) 1份 ;
3、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1份;
4、申請單位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1份;
5、申請單位已獲得的認證或認可證書復印件 1份 ;
6、申請單位《質量管理手冊》 1份 ;
7、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委托檢驗、檢測協議) 1份。
換證單位還需提交:
1、取證以來的工作總結;
2、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3、原《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 三 ) 受理
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
(2) 申請材料不屬實并且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
(3) 提出本次申請前, 兩年內曾出現違反規定情況的;
(4) 處于對辦理《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5) 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
2 、凡不屬于上述情況的, 省質監局特種設備處予以受理,并將簽署受理意見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2份)返還申請單位(郵寄或由行政審批窗口通知企業領?。?。
3、不予受理的,發文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不受理原因。
( 四 ) 評審
申請單位的申請被受理后,約請經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許可條件評審。
(五)審查
省質監局特種設備處接到鑒定評審機構的評審記錄和《評審報告》等鑒定評審材料后, 應根據相關規則規定進行審查, 并作出是否頒發《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報國家質檢總局打印證書。
(六)發證
省質監局特種設備處接到國家質檢總局打印的證書后,由行政審批窗口通知企業領取。